对开设赌场进行劳务和技术帮助的构成犯罪吗-黄祖合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刑事辩护

对开设赌场进行劳务和技术帮助的,确实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可能构成的罪名

  1.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劳务或技术支持,如参与赌场管理、招揽赌客、提供技术支持等,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认定标准:主观上明知是开设赌场行为且积极参与,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并产生实际作用。例如,长期担任赌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或通过网络平台大量发布赌博信息吸引参赌人员。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当行为人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支持时,可能触犯该罪名。例如,开发维护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接口等技术服务,或利用社交媒体推广赌博平台。
    • 认定标准: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

二、量刑考量因素

  1. 角色定位

    • 主犯通常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量刑较重;从犯则按参与程度减轻处罚。例如,在赌场中负责整体运营的经理属于主犯,而仅负责清洁卫生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
    • 对于提供劳务或技术支持的行为人,若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如仅偶尔进行简单的望风工作且获利少,量刑时从轻的幅度会更大。
  2. 犯罪情节

    • 包括赌场规模、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等。情节较轻者(如小型赌场、少量参赌人员、小额赌资)量刑相对较轻;情节严重者(如大型赌场、众多参赌人员、巨额赌资)即便只是提供帮助,也会面临较重的刑罚,但仍会相较于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 “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 为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
      •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认罪悔罪表现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实践中,配合案件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常获得量刑优惠。

三、实际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甲在一个小型线下赌场负责望风,赌场经营时间短,参赌人数少,赌资累计有限。甲获利较少且是初犯,法院可能会根据其从犯情节判处拘役几个月,并处罚金。
  • 案例二:乙为大型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维护,该平台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数众多,属于“情节严重”。尽管乙是从犯,但因其对赌博平台的运营起到了重要辅助作用,法院可能会判处其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社会影响与警示

赌博活动不仅违法,还极易引发家庭破裂、债务纠纷、社会治安问题等社会问题。因此,应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参与、不包庇、不提供任何帮助。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总结与建议:对开设赌场进行劳务和技术帮助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犯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黄祖合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等领域),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