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船员合同期满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公司缴纳保险,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船工作,但未续签书面合同
若船员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在船工作,且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此时双方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船员仍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标准或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直至劳动关系实际终止或续签书面合同。
合同期满后明确终止劳动关系,未再提供劳动
若合同期满后,双方已明确终止劳动关系(如公司出具终止证明、船员办理离职手续),且船员未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则劳动关系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此时,公司无义务为船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但需注意:
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明确终止,船员仍待命或短期工作
若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明确表示终止劳动关系,且船员处于待命状态或短期工作(如临时安排航次),此时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若能证明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船员仍有权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反之,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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