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若需提出排除房产执行的执行异议,可参考以下范本撰写,但需根据具体案情调整: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异议人):[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执行人(如与被申请人不同):[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执行法院:[具体法院名称]。
案由: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 请求法院中止对[房产具体地址,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房产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拍卖等);
- 请求确认该房产为申请人个人所有(或按离婚协议/判决归申请人所有),排除执行。
事实与理由:
房产权属情况:
- 该房产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前”]购买,登记在[登记人姓名]名下,但实际为[说明权属归属,如“申请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但已分割”]。
- 若为个人财产:需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发票)、贷款记录(如有)等,证明资金来源为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
- 若为共同财产但已分割: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明确约定该房产归申请人所有,且已履行相关手续(如过户登记)。
离婚协议/判决的效力: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于[离婚日期]在[民政局/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文号),约定该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或原《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该协议/判决已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视具体情况选择),若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排除执行:
-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若房产已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归申请人所有,可主张该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或依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主张权属。
其他事实补充:
- 如被执行人对外负债系个人债务,与申请人无关(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如申请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并承担相关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等),可提供凭证佐证。
证据清单:
-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记录(证明权属来源);
- 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证明房产分割约定);
- 房产证、过户登记记录(如有);
- 占有、使用房产的证据(如物业费发票、水电费账单等);
- 被执行人债务系个人债务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债权人声明等)。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填写日期]
注意事项:
- 时效性:需在执行异议期限内提出(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
- 证据充分性:务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尤其是证明权属归属和离婚协议效力的材料。
- 法律适用:若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如抵押权人),需额外分析法律关系,可能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专业协助:执行异议程序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案情进一步咨询,以确保申请书内容严谨、有效。
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调整,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