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和退休公职人员在被处理时,确实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以及待遇调整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解释:
一、审查调查程序
立案程序的启动:
- 对于在职公职人员,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 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如果其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如果非中共党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立案调查,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但实践中,如果没有违法所得,且依法应给予的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等不产生影响时,一般不建议立案,而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
立案主体的确定:
- 在职公职人员的立案主体通常根据其职务级别和干部管理权限来确定。
- 退休公职人员的立案主体则根据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管理权限来确定。如果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发生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那么立案主体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立案种类的适用:
- 对于在职公职人员,立案种类主要根据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 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如果发现其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
二、处分执行
处分文书的制作与执行:
- 在职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处分文书会直接送达其所在单位,并由单位负责执行。
- 退休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处分文书的制作和执行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退休待遇的调整,可能需要通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来按程序落实。
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
- 在职公职人员的党纪处分决定通常主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
- 退休公职人员的党纪处分决定则根据其党组织关系归属情况来确定制发范围。如果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如果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则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并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
三、待遇调整
在职公职人员:
- 在职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可能会受到影响,具体根据处分种类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退休公职人员:
- 退休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其退休待遇可能会进行调整。例如,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公务员,其退休费待遇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停发、降低或取消。具体来说,行政拘留期间会按原基本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期满后降低基本退休费;被判处刑罚后,根据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也会按一定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费。
综上所述,在职和退休公职人员在被处理时确实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以及待遇调整等方面。因此,在处理退休公职人员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区别,以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恰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