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六种情形-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这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来访事项和案件时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六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

根据国家信访局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六种情况主要包括:

  1. 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或已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

    •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本级和上一级机关仍然会依法受理办理本级范围内的事项。
  3. 重复提出的同一来访事项:

    •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 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再次走访的:

    •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来访人仍可以走复查复核程序。
  5.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 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事项:

    •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立案)的相关情形

除了行政机关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有不予受理(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

    •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3. 其他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 诉讼已经终结的;
    •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