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公告注销企业提出异议怎么办-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公司事务

若企业提出异议,可通过以下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1. 异议提出与受理阶段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包括企业)有权在公告期内向作出注销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需明确载明反对注销的理由及证据材料(如采矿权未到期、未履行法定注销程序、存在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 行政复议:若异议未被受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企业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 行政诉讼:企业也可直接向采矿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注销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时效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将审查注销决定的合法性(如程序是否违法、事实认定是否错误等)。
  3. 证据固定与程序合规性审查
    企业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采矿权有效期限证明(如许可证、延续登记文件);
    • 注销决定作出前未收到通知或未参与听证的证明;
    • 采矿权存在未解决纠纷(如补偿争议、权属争议)的书面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调查程序的证据(如未实地核查、未听取企业陈述申辩)。

实务建议:

  • 时效性优先:异议提出、复议或诉讼均需严格遵守法定期限,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 程序与实体并重:除主张实体权利(如采矿权有效)外,需重点审查注销程序是否违法(如未公告、未听证);
  • 专业协助:采矿权注销涉及行政法与矿产资源法交叉领域,建议委托律师协助起草异议书、复议申请或诉讼材料,以提高救济成功率。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