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管辖的14种职务犯罪是什么法规定的-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刑事辩护

检察院管辖的14种职务犯罪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特定犯罪行为享有立案侦查权。这些罪名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并明确了检察院与其他机关的管辖分工。以下是这14种职务犯罪的详细解释:

  1. 非法拘禁罪:指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民警违规关押嫌疑人,即可能构成此罪。

  2. 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如检察官擅自搜查住所,即属非法搜查。

  3. 刑讯逼供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例如,通过殴打、电击等暴力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4. 暴力取证罪:通过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这同样严重侵犯了人权和司法公正。

  5.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的行为。

  6.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或处理事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同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8.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因私利或私情而枉法,如对无罪者追诉、对有罪者包庇,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0.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损的行为。

  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同样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损失的行为。

  12.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因私利或私情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给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这些罪名的明确界定和严厉打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这些罪名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有任何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