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可以不作为的吗-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刑事辩护

是的,故意杀人罪是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且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即他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一般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定身份可能构成作为义务的来源。
  2. 主观要件:

    • 需具备故意心理,包括直接故意(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若因过失未履行义务,则不构成此罪。
  3. 客观要件:

    • 行为人需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或先行行为。
    • 行为人必须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导致死亡结果。例如,医生值班时见患者危急未施救,导致患者死亡,医生负有救治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就可能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4. 因果关系:

    • 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间需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若死亡由其他独立原因导致,则不构成本罪。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

  1. 法律明文规定:

    •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
  2. 职务或业务要求:

    • 如警察、消防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义务,这是基于其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
  3. 法律行为:

    • 如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游泳馆对游客的安全责任,这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 先行行为:

    • 因自身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需承担救助义务。例如,将人推入水中后未施救,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典型案例

  1. 宋某某与高某某案:

    • 宋某某与高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怀孕,后高某某态度转变不愿负责。宋某某在高某某住处情绪激动喝下农药,高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宋某某死亡。高某某的先行行为(与宋某某发展情人关系并致其怀孕,又拒绝负责)使其负有救助义务,且其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 李某与王某及孩子案:

    •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共同育有年幼孩子。因琐事争吵后,王某离家出走,李某也离开家,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孩子因无人照料而死亡。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照顾孩子、确保其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的法定义务,且其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此情境下更倾向于故意杀人罪,因为李某明知孩子可能会面临生命危险却仍然选择了不作为)。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无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刑罚依据犯罪情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处。

五、建议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对此类行为将给予严厉的惩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他人的安全和福祉。对于可能因我们的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危险,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消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