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是谁-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 一般情况: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例如,如果某市民认为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合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市工商局就是被申请人。
  2. 特殊情况:

    • 共同行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行政机关就是共同被申请人。例如,市环保局和市城管局联合对某企业作出停产整顿的决定,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时,市环保局和市城管局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 授权行为:如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组织就是被申请人。例如,某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对会员进行处罚,会员申请行政复议时,该行业协会就是被申请人。
    • 委托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例如,市交通局委托市交通执法支队对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车主申请行政复议时,市交通局就是被申请人。
    • 经批准的行为: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那么在行政复议中,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对某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犯罪嫌疑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以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3. 注意事项:

    • 在确定被申请人时,关键是要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以及该行为是否以该机关或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 如果对被申请人的确定有疑问或争议,可以咨询专业的行政复议律师或相关行政机关,以确保行政复议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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