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女性做笔录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尤其是涉及隐私或身体检查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提供必要的心理保护。对于未成年女性,若询问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如性侵害案件),或涉及身体检查、人身检查等程序,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以避免二次伤害并尊重其人格尊严。
特殊场景的强制性要求
一般询问的灵活性
若询问内容不涉及隐私或身体检查(如普通治安案件中的目击证言),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但仍需优先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以照顾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特点。若无法安排女性工作人员,需确保询问过程有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并避免使用诱导性、威胁性语言。
实践中的保护措施
无论是否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公安机关均需遵循以下原则:
总结:法律对未成年女性做笔录的性别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若您或您的家人遇到此类情况,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若发现程序违规,可向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检察机关反映。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