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当事人怎么填写案件名称-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公司事务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案件中,案件名称的填写应遵循“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具体填写要点如下:

  1. 当事人名称
    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的全称(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例如“XX市XX区XX服装店”。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更名,需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并备注原名称(如“原XX市XX区XX服装店”)。

  2. 违法行为性质
    需简明概括违法行为的核心特征,例如: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销售假冒商品”
    • 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 “未公示年报”
    •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 “超范围经营”
      注意:违法行为需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一致,避免模糊表述(如“违规经营”)。
  3. 完整格式示例

    • “XX市XX区XX服装店销售假冒商品案”
    • “XX市XX区XX餐饮店未公示年报案”

特殊情形处理:

  • 若当事人为个人经营且无字号,可填写经营者姓名+“(个体经营)”+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张三(个体经营)超范围经营案”。
  • 若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选择主要违法行为或合并表述,例如:“XX市XX区XX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且未明码标价案”。

法律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条,案件名称应准确反映违法行为主体和性质,便于分类统计和查询。填写时需确保与案件材料中的主体信息、违法事实一致,避免因名称错误导致程序瑕疵。

如有具体案件或填写疑问,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协助您核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