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条件-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要求

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投标人、招标人,以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这些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通过事先约定、相互勾结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结果,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二、主观方面

串通投标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三、客观行为表现

串通投标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两种情形:

  1.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 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如就投标报价、价格调整方式等进行协商,以限制竞争、损害招标人利益。
    • 约定中标人,如几家投标人事先约定由哪家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只是陪标。
    •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如一些投标人受其他投标人的指使或与其他投标人达成默契,主动放弃投标机会或在中标后放弃中标。
    • 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如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影响了投标的公平竞争。
    • 采取其他联合行动,如共同阻止某一家有竞争力的企业参与投标,或者共同对招标人施加压力,要求招标人按照他们的意愿确定中标人。

此外,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四、情节严重标准

串通投标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或应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或认定为情节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
  •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后果与建议:

一旦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自然人犯罪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还可能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同时,串通投标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因此,我建议各招投标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若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