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注销不尾款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让接受应怎样写委托书-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公司已经注销,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追讨尾款应怎样写委托书”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1. 委托书的基本构成:

    • 标题:应明确标注为“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详细列出已注销公司的全称(尽管已注销,但为说明委托背景仍需提及)、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受托公司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 委托事项:明确说明委托受托公司代为追讨的尾款具体金额、来源(如某合同项下的款项)、追讨的对象(即欠款方名称)。
    • 委托权限:详细描述受托公司在追讨过程中的具体权限,如是否可以代表委托人签订和解协议、接受还款、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 委托期限:明确委托的有效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 双方签字盖章:委托书需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如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原公司公章(若公章已注销,可说明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受托公司也需签字盖章。
  2. 委托书的具体内容示例:

委托书

委托人(原公司):[原公司全称],因[说明注销原因,如“已依法完成注销登记”],现委托[受托公司全称]代为追讨以下尾款:

## 一、委托事项:

代为追讨[欠款方全称]欠付的[具体金额]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大写]),该款项源于[具体合同名称及编号]项下的未结款项。

## 二、委托权限:

1. 代为与欠款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和解协议;
2. 代为接受欠款方的还款,并出具收款凭证;
3. 如协商无果,代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4. 代为收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项;
5. 代为处理与追讨尾款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 三、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具体结束日期]止。

## 四、其他说明: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间,如因本委托事项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或根据实际情况说明责任承担方式)。

委托人(原公司)签字/盖章:[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若公章已注销则注明情况]
日期:[签署日期]

受托公司签字/盖章:[受托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日期:[签署日期]
  1. 注意事项:
    • 合法性审查:确保委托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关于诉讼代理权限的部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 证据保留:在追讨过程中,受托公司应妥善保留所有与追讨活动相关的证据,如协商记录、和解协议、还款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 及时沟通:委托人与受托公司之间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追讨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策略。

若您在撰写委托书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