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开除留用察看”属于行政处分,但未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劳办发〔1995〕104号),若单位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但未正式办理开除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且员工在此期间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的,留用察看期间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工龄计算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原则,行政处分不影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连续性。
若“开除留用察看”被认定为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后续重新录用
若单位在处分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重新办理录用手续的,则留用察看前的工龄一般不连续计算,但以下情况例外:
特殊情形: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的“开除留用察看”
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需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公务员法》: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处分文件内容、单位性质等),可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