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并非全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是根据法律的层级和性质,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制定。具体来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基本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基本法律则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刑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通常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的问题。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其他制定主体:此外,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举例说明:
法律建议:
后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