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龄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形来确定,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工作连续性未中断
若公司因重组、并购、分立等原因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如原公司注销后成立新公司),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且原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司龄应当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且工作连续性中断
若公司变更主体后,员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随后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司龄从新合同签订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外情形:若新公司自愿承继原公司工龄(如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则司龄可连续计算,但需员工与新公司达成明确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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