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读式谈话可以用讯问吗-赵彪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关于“走读式谈话是否可以用讯问”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走读式谈话”的定义、适用场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分析。

首先,“走读式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留置措施以外的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谈话。它主要包括监督性谈话、核实性谈话和审查调查性谈话。其中,审查调查性谈话中,确实涉及到了对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的对象进行的“谈话”,以及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讯问”。但这里的“讯问”是在特定语境下,针对特定对象(即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审查调查阶段的一种谈话方式,并且这种“讯问”是在“走读式谈话”的框架内,且未被留置的情况下进行的。

然而,当我们提及“讯问”时,通常还会联想到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程序,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正式询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在“走读式谈话”的语境下,虽然也使用了“讯问”一词,但其性质、目的和程序与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并不完全相同。

关键点在于:

  1. 对象不同:“走读式谈话”中的“讯问”是针对未被留置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而刑事诉讼中的讯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

  2. 目的不同:“走读式谈话”中的“讯问”主要是为了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而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则更侧重于确认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为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做准备。

  3. 程序要求不同:“走读式谈话”虽然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但相对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程序来说,更为灵活和简化。

结论:

在“走读式谈话”的语境下,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但这种“讯问”与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差异。因此,当我们说“走读式谈话可以用讯问”时,是指在这种特定的谈话框架内,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而非指刑事诉讼中的正式讯问程序。同时,进行“讯问”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规定,确保谈话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