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 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第几条规定呢-唐克春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公司事务

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释及法律后果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 条款内容: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解释:此条款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性质,并强调了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实际上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的侵占和破坏,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

    • 条款内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管理。
    • 解释:此条款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和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可能未经审批或未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从而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条款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解释: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若未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或未经审批,将面临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可能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还可能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

  • 公司超范围越界采矿,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还可能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公司还可能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因采矿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的损失。

建议:

  •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若公司需要扩大采矿范围或进入新的矿区采矿,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 若公司已存在超范围越界采矿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以减轻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