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说不用还 后面又叫人家还 这个属于借贷吗-张宏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经济纠纷

结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借贷,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口头“不用还”的表述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对借贷关系的认定产生影响。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

  1. 借贷关系成立:如果最初双方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即出借人同意借钱给借款人,借款人也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有证据可查的方式),那么从法律上讲,借贷关系就已经成立。此时,即便出借人之后口头说“不用还”,这可能被视为出借人对其债权的处分行为,但这种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关系的消灭。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只要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 举例:甲借给乙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甲也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转给了乙。之后,甲出于某种原因口头对乙说“这钱你不用还了”,但并未留下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之后反悔,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
  2. 口头“不用还”的效力:口头表述“不用还”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如果出借人只是口头表示“不用还”,而没有明确表示将借款赠与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也没有表示接受赠与,那么这种口头表述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与赠与财产价值相应的其他形式,口头赠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或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情况

  1. 借贷关系不成立:如果最初双方就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比如出借人只是出于玩笑或某种其他目的而口头表示要借钱给借款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借款的意图,且借款也未实际交付,那么借贷关系就不成立。此时,出借人之后要求借款人还款就没有法律依据。

    • 举例:甲和乙是朋友,甲开玩笑对乙说“我借你10万元吧”,乙也当作玩笑回应,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条或进行任何借款的实际操作。之后,甲突然要求乙还款,乙可以拒绝,因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2.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如果出借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借款人“借款”,或者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那么这种借贷关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议:

  • 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确实想要放弃债权,最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出借人之后要求还款,而自己认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或借款已经按照约定偿还,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续行动:如果您或他人遇到类似情况,且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