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否要求不正当利益-关秀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确实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基础与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里明确指出了斡旋受贿必须涉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构成要件分析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2. 客观要件:

    • 利用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不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但足以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或工作联系。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斡旋受贿的关键要素。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还包括在竞争性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的利益。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招标项目、政府补贴等。
    • 索取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违法所得。
  3. 主观要件:

    •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斡旋受贿行为时,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 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斡旋受贿的定罪适用受贿罪的一般定罪标准。即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备多次索贿、造成公共财产或人民利益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情节的,也视为“其他较重情节”。
  • 量刑标准: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依法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对于斡旋受贿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一行为就符合了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特别提醒

  •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不正当利益不仅限于非法利益,还包括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斡旋受贿时,应严格界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斡旋受贿的严重性。国家工作人员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利用职权或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确实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斡旋受贿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