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应通知全部债权人参加吗-刘凤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是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应当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参加。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虽更灵活(如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提议),但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不变。
    法律明确要求“已知债权人”必须被通知,目的是保障所有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程序公平。

  2. “全部债权人”的界定

    • 已知债权人:指管理人通过债务人财务资料、工商登记、合同等途径能够确认身份的债权人。此类债权人必须被通知,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未知债权人:若债权人因债务人隐匿财产、未申报等原因无法被管理人发现,则无法被通知。但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公示效力(如公告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可通过公告渠道知晓程序进展。
  3. 未通知的后果
    若管理人或法院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可能导致:

    • 程序瑕疵:债权人可主张债权人会议决议存在瑕疵,请求法院撤销或不予认可;
    • 权利受损:未被通知的债权人可能错过申报债权、表决等关键环节,影响其受偿权益。
    • 管理人责任: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勤勉义务被追究赔偿责任。
  4. 例外情形

    • 小额债权人豁免:部分司法实践中,对债权金额极小且无重大影响的债权人,法院可能简化通知程序,但需以不损害其权益为前提;
    • 债权人明确放弃:若债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参加会议,可视为有效豁免通知义务。

总结建议:
作为债权人,若未收到通知但认为应被列入参会范围,可:

  1. 立即联系管理人或法院,确认是否被遗漏;
  2. 保留债权证明材料,必要时申请补正通知或提出异议;
  3. 关注破产程序公告,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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