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还要参加吗-程理想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经济纠纷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必须参加在建工程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会议,但具体参与形式和权利义务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具体如下:

1. 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必须参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会议主席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而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主体,必须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询问。其参与目的包括:

  • 说明破产原因及财产状况: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披露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度、资金缺口、债务结构等关键信息;
  • 回应债权人质询:例如解释工程停滞原因、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争议(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 配合管理人工作:若法院已指定管理人,债务人需协助管理人接管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

例外情形:若债务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清算组),则由管理人代表其参与会议。

2. 债务人参与会议的具体形式

  • 直接参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到场,并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材料;
  • 书面说明: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如跨地区破产案件),可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需经法院许可;
  • 管理人代为参与:在债务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时,管理人可独立行使会议权利,但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调查结果。

3. 债务人未参与的法律后果

  • 程序性后果:债权人会议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债务人到场,或直接依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作出决议;
  • 实体性后果:若债务人故意隐瞒在建工程关键信息(如已预售但未备案的房屋),可能构成《刑法》第162条之一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或被法院认定为“欺诈破产”而否定其债务清偿顺序。

4. 实务建议

  • 对债务人:应主动配合债权人会议,提前整理在建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全被追究法律责任;
  • 对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未如实披露财产,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5万-50万),或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启动审计程序。

总结:债务人参与债权人会议是法定义务,其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破产程序效率及债权人利益实现。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在建工程规模、债务结构等细节,我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您分析优先受偿权等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