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人员一般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形下可以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该人员15年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若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其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选举的。因为有期徒刑的执行并不必然伴随政治权利的剥夺,只有在判决中明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丧失被选举权。
二、特定情形下不可以参选
如果该人员在15年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被法院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不享有被选举权,不能参加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选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若该人员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已满。若期限未满,则不能参选;若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则可以参选。
三、其他注意事项
即使该人员符合参选条件,在实际参选过程中,村民也可能会因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对其品德、能力等方面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其选举结果。但这并不影响其法律上所享有的参选资格。
如果该人员不清楚自己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已满,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查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