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用尽的规则源于什么法律法规-刘东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知识产权

商标权利用尽的规则主要源于国际公约的间接规定以及国内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实践,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 国际公约层面的间接规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虽然该协定并未直接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但它允许成员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这一规定为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提供了空间,使得商标权用尽原则在不同法域中得到了承认和应用。
  2. 国内法层面的体现(以中国为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间接承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构成侵权,但并未对保持原样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一条款可以间接推知,在中国,商标权在商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合法投放市场后,即告用尽,他人可以无须再次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
    • 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商品合法流通的考虑,与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精神相通,即保护商品的合法流通,防止商标权人对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进行无限制的控制。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可

    •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考虑商标权用尽原则的相关因素。例如,在平行进口案件中,如果进口的商品是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国外生产并合法投放市场的,且未改变商品品质和状态,法院可能会认定进口和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这进一步体现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和应用。

总结与建议: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原则,它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权与商品的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如果你面临与商标权用尽相关的问题,如平行进口、商品转售等,建议详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你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