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哪条法规提到的-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某一条款中直接明确提及,但可以通过相关条款间接推知该原则在我国是得到承认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基本概念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又称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其核心在于保护商品的合法流通,防止商标权人对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进行无限制的控制。一旦商品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他人购买后即可无须再次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将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商品的自由流通,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国内法层面的体现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未直接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但可以通过以下条款间接推知该原则在我国是得到承认的:

  1.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并未对保持原样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限制。特别是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它明确禁止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从反面说明了,如果商品未被更换商标且保持原样销售,则不构成侵权,从而间接体现了商标权权利用尽的原则。

  2. 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商品合法流通的考虑,与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精神相通。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考虑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相关因素。例如,在平行进口案件中,如果进口的商品是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国外生产并合法投放市场的,且未改变商品品质和状态,法院可能会认定进口和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这进一步证明了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和应用。

四、国际公约层面的规定

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并未明确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但它允许成员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这为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规定该原则提供了空间,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普遍认可。

五、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虽然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在多个法域得到承认,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商品质量或性质的变化:如果商品在首次销售后,其质量或性质发生了重大改变,且这种改变可能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消费者利益,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可能不适用。

  2. 商品再次销售条件对商标造成损害:当再次销售的行为可能损害商标的声誉、形象或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时,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同样不适用。

  3. 存在合法的许可协议限制:若商标权人在首次销售商品时与购买者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许可协议,并对商品的后续销售、使用等作出了明确限制,购买者违反这些限制的行为可能不被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所涵盖。

总结来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未直接规定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但通过相关条款和司法实践可以间接推知该原则在我国是得到承认的。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以确保法律知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您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