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陈俊宇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婚姻家庭

探望权,也被称为探视权或会面交往权,是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旨在保障其与子女的正常联系和情感交流。

一、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1. 协议确定: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协商。
    • 双方可以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探望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不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 法院判决:

    •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 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需求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探望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 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对子女造成了不良影响,如心理压力、恐惧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以确保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继续与子女保持联系。
  2. 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还负有协助的义务。
    • 这包括与对方协商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按照法院的判决协助对方进行探望。
  3. 多样化的探望方式:

    • 探望权不仅限于面对面的会面,还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视频通话、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多种方式。
    •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探望方式,以保持与子女的密切联系。

三、实际案例参考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白某某与薛某某离婚后,白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婚生女白小某的权利。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权的相关内容,但离婚后薛某某拒绝白某某探望。在这种情况下,白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权益,判决薛某某协助白某某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婚生女一次,这既保障了白某某的探望权,又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或由法院判决,同时必须遵循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并由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行使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