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这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对于继子女,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也有权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综上所述,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视、看望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行使对象主要是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