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由谁出钱-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国家赔偿费用最终由各级财政按照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具体支付工作。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承担原则

国家赔偿费用涉及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别,其承担原则遵循以下规定:

  1. 财政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最终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这意味着,赔偿费用并非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而是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

  2. 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需先行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赔偿金。这一步骤确保了赔偿请求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财政部门核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后,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费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会将赔偿费用拨付给赔偿义务机关,以补充其已支付的赔偿金。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环节,其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1.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时,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时,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侵权时,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权时,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权,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实际案例说明

以行政赔偿为例,假设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吊销了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导致该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企业可以向该局提出赔偿申请,该局需先行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赔偿金,随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费用。

四、法律建议

  1. 了解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应了解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包括赔偿申请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响应以及财政部门的支付等步骤,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在提出赔偿申请前,赔偿请求人应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以便向正确的机关提出申请,避免因申请对象错误而耽误赔偿进程。

  3. 保留相关证据:赔偿请求人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程度,以便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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