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张新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在押人员的权利

  1. 生命健康与安全保障

    • 看守所必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在押人员的饮食、休息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例如,看守所应提供干净、卫生的食物,以及足够的休息空间和时间。
    • 在押人员生病时,看守所应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时需及时送医院救治。这是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体现。
  2. 人格尊严权

    • 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对其进行侮辱、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以文明、人道的方式对待在押人员,尊重其人格和尊严。
    • 不允许给在押人员起侮辱性绰号,询问和管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尊严。
  3. 通信与会见权

    • 在押人员有权与近亲属进行通信,但信件内容需经检查以确保不涉及妨碍刑事诉讼或传递违禁信息。这是保障在押人员与外界联系的重要权利。
    •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在押人员可与近亲属会见。具体规定和程序依案件性质和阶段而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能需特殊审批。
  4. 宗教信仰自由权

    • 在押人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看守所应尊重其宗教信仰和习俗,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适当宗教活动。这是保障在押人员精神自由的重要体现。
  5. 获得法律援助与辩护权

    •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如经济困难、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等)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 看守所应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 申诉、控告、检举权

    • 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在押人员可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人身权利或合法权益受侵害,或发现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在押人员有权向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控告、检举。相关机关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1. 遵守监规纪律

    • 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服从管理。这是维护看守所秩序和在押人员纪律的重要基础。
    • 在押人员应保持监室卫生,不得破坏设施设备,不得哄闹、打架斗殴,不得辱骂、威胁工作人员,以维护看守所的和谐稳定。
  2. 如实陈述义务

    • 在接受讯问、调查时,在押人员有义务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得隐瞒、编造谎言或作伪证。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3. 配合刑事诉讼义务

    • 在押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按时出庭接受审判,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是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
  4. 接受教育改造义务

    • 在押人员应积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制、道德等教育活动,努力认识错误,改造思想和行为。这是促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重要途径。
    • 在押人员还应配合看守所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等,提高自身素质,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5. 尊重他人权利

    • 在押人员应尊重其他在押人员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殴打或欺凌他人。这是维护看守所内部和谐、保障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要求。

总结来说,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既享有明确的合法权益,也需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看守所和相关部门应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其履行义务,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