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调解时,诉讼费是否减半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结案且符合减半条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减半交纳。这一规定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的调解结案情形。因此,若再审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结案,诉讼费原则上应减半收取。
再审程序的特殊性
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其诉讼费交纳规则与普通程序一致。但需注意:
- 若再审案件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且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
- 若再审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如院长发现程序违法),调解结案时诉讼费减半规则同样适用,但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
例外情形
- 部分调解、部分判决:若再审案件部分调解、部分判决,调解部分的诉讼费减半,判决部分按全额交纳;
- 当事人撤诉:若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诉讼费减半(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 特殊案件类型:如破产、执行异议之诉等特殊程序,可能适用其他收费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建议:
- 再审案件调解时,当事人可主动要求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减半收取诉讼费;
- 若法院未主动减半,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核诉讼费金额;
- 调解协议中可明确约定诉讼费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再审程序或诉讼费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