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调解的诉讼费是否减半,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结案且符合减半条件的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否为发回重审案件。因此,若发回重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
发回重审案件的特殊性
发回重审的案件本身不直接涉及诉讼费减半问题,其诉讼费负担仍需根据最终结案方式确定。若案件因调解结案,则适用上述减半规则;若以判决结案,则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或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负担比例。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建议:若您涉及的案件已发回重审且拟通过调解结案,可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诉讼费负担方式,并要求法院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以避免后续争议。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