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财物当事人不追究可以撤案吗-李可心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侵权纠纷

结论: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即使当事人不追究,也不一定能直接撤案。是否撤案需根据案件性质、损害后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案件性质决定撤案可能性

  1. 自诉案件(轻微损害)
    若损毁财物价值较低(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属于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此时:

    • 当事人不追究:若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处理,不再处罚;若已立案,当事人可申请撤案,公安机关一般予以准许。
    • 例外情形:若损毁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如破坏文物、公共设施),即使当事人不追究,公安机关仍可依法处理。
  2. 公诉案件(严重损害)
    若损毁财物价值较高(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行为伴随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则属于公诉案件。此时:

    • 当事人不追究无效: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即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仍需继续侦查,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
    • 例外情形:若犯罪情节轻微(如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经法定程序审查。

二、损害后果影响撤案程序

  1. 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分离
    即使当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仍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例如:

    •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后,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民事案件);
    • 但刑事案件中,和解协议仅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社会公共利益介入
    若损毁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如聚众闹事、破坏公共安全),即使当事人不追究,公安机关仍需履行职责。例如:

    • 损毁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需依法追诉。

三、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

  1.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此条款适用于法定免责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不适用于当事人单纯不追究。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明确“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二)没有犯罪事实的”。若当事人不追究但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得撤案。

  3. 实务建议

    • 当事人角度:若希望撤案,需与对方达成和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损毁价值较低、无主观恶意);
    • 侵权人角度:若面临指控,可主动赔偿、道歉,争取被害人谅解,以减轻量刑或避免刑事处罚。

四、特殊情形: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损毁财物

若损毁行为由未成年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即使当事人不追究,公安机关仍需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处理:

  • 未成年人: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 精神病人: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强制医疗。

总结:故意损毁财物案件能否撤案,需结合案件性质、损害后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不追究仅能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立案侦查;若为轻微治安或民事纠纷,双方和解后可能撤案。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