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尿毒症能失去劳动能力可以不给扶养费吗-张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得尿毒症能失去劳动能力是否可以不给扶养费”的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当一方因患病、年老、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这种扶养义务不因感情好坏或是否分居而改变,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扶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针对您提到的尿毒症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包括尿毒症)是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的。这意味着,如果尿毒症患者确实因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其配偶就有义务提供扶养费。

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通常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或相关证明文件来确认。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残疾等级较高或年龄较小的受害者家属,可能不必通过提交鉴定意见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但针对尿毒症患者,一般还是需要通过医疗鉴定来确认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尿毒症患者确实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其配偶就不能以“失去劳动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扶养费。相反,配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扶养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在面对困难时,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共同面对。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