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委托对伤者鉴定 需要通知双方到场吗-赵健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委托对伤者进行鉴定时,原则上需要通知双方到场,但具体是否必须到场需结合鉴定类型和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程序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鉴定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鉴定程序公开透明,避免后续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例如,伤情鉴定、车辆性能鉴定等涉及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通常需要双方到场见证取样或检查过程。

  2. 例外情形

    • 当事人明确拒绝到场:若一方因客观原因(如住院治疗、异地居住)无法到场,或书面声明放弃到场权利,交通部门可记录在案后继续鉴定程序,但需通过其他方式(如录像、书面告知)保障其知情权。
    • 紧急情况:如伤者需立即抢救,无法等待双方到场,交通部门可先行委托鉴定,但需在事后及时补全通知程序,并向双方说明情况。
    • 非关键性鉴定:若鉴定内容不直接影响责任认定或赔偿(如痕迹鉴定中仅需复核现有数据),部分地区可能允许单方到场或简化通知流程,但需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3. 未通知的后果
    若交通部门未依法通知双方到场,可能导致鉴定程序瑕疵。此时,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鉴定报告后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说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能因程序违法对鉴定结果的证明力予以削弱,甚至排除其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

  • 若您是伤者或事故方,在接到鉴定通知后应尽量到场;若无法到场,需书面说明原因并保留证据。
  • 若发现交通部门未履行通知义务,可立即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其补充程序或申请上级部门复核。
  • 鉴定报告出具后,务必核对报告中是否记载了双方到场情况,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