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作废公章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张新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用单位作废公章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一、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及条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若使用单位作废公章借款时,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1.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借款人明知公章已作废,仍故意使用该公章借款,且借款后无还款意愿或能力,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借款。
  2. 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借款人通过使用作废公章,使出借人误以为借款行为得到了单位的授权或认可,从而出借资金。
  3. 欺骗行为与出借资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出借人是因为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使用作废公章)才出借资金的。
  4. 借款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照当地司法解释。

举例说明:张某作为某公司员工,私自保留了公司已作废的公章。后张某因个人需要资金,便使用该作废公章向李某借款,并承诺以公司名义还款。李某因信任公章的真实性而出借资金。后张某无力还款,且公司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欺骗行为与出借资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不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及条件

若使用单位作废公章借款时,不存在上述构成诈骗罪的情形,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例如:

  1. 借款人不知公章已作废:若借款人因疏忽大意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知公章已作废,而使用该公章借款,且借款后积极还款或有能力还款的,则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2. 出借人明知公章已作废: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使用的公章已作废,仍出于其他原因(如友情、亲情等)出借资金的,则借款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出借人并未因欺骗行为而出借资金。
  3. 借款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若借款数额较小,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则借款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借款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作废公章进行借款等违法行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并确保具有还款能力。
  2. 对于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用途,以及公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进行公证等手续,以降低风险。
  3. 对于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及时销毁作废公章,并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若你或他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