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里还有 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这个表述吗-靳朝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是的,在破产法中确实存在“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这一表述,不过它更常见的表述是“管理人选择履行权”。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背景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经营业务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其中,管理人选择履行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债务人对外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法律依据

这一权力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法律意义

  1. 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行使选择履行权,管理人可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继续履行某份合同对债务人有利,且能够增加债务人的财产,那么管理人就会选择继续履行;反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不利,或者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管理人就会选择解除合同。

  2. 维护市场秩序:管理人选择履行权的行使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交易的不稳定。而管理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其行使选择履行权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或解除更加公正、合理。

四、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行使选择履行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等。同时,管理人还需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其行使选择履行权的行为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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