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信访条例中对受理中的案件还应该登记处理吗”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时,是应当予以登记的。这一规定并不因信访事项是否处于受理中而有所改变。登记是信访处理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有序管理,确保每一件信访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在登记之后,信访部门会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信访事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部门会将其转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如果情况重大、紧急,信访部门还会及时提出建议,并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如果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信访部门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其转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于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如果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部门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因此,无论信访事项是否处于受理中,信访部门都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处理,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这样的规定确保了信访处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保障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疑虑,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