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侵权列被告的规定-申宏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侵权纠纷

在未成年侵权案件中,被告的列明需根据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未成年人为直接被告的基本原则:

    • 当直接侵权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将其列为被告。在诉讼文书中,需注明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若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则注明出生日期和户籍所在地。
  2. 根据未成年人财产状况区分责任承担:

    • 未成年人有独立财产:若未成年人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拥有独立财产,且足以赔偿损失,则由其本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虽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但赔偿责任限于其个人财产范围。不过,在实际诉讼中,考虑到执行便利等因素,通常还是会将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 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若未成年人没有独立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则需将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否则无法减轻其侵权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列明:

    • 教育机构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发生侵权行为,且这些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或未尽到管理职责,那么这些机构也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职务行为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作为某公司的雇员或代表)发生侵权行为,那么该公司同样可能被列为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监护人教唆、帮助侵权:在未成年人没有财产,且其侵权行为是在监护人的教唆、帮助下完成时,可以仅将监护人列为被告。监护人因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直接责任。
  4.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统一了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列明的处理。
    • 在撰写起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清晰、准确地列明所有被告的信息。对于未成年人被告,应特别注明其未成年身份、监护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5.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 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除依法确定被告及责任承担外,还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避免在公开场合或诉讼文书中泄露未成年人的敏感信息,确保其身心健康不受损害。

举例说明:

  • 假设15岁的小明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并在骑车过程中不慎撞伤了行人。在此情况下,小明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压岁钱和自行车),因此应以小明为被告提起诉讼。但考虑到执行便利等因素,通常还是会将小明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 假设8岁的小红在玩耍时不小心损坏了邻居家的贵重物品,且小红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应以小红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总结与建议: 在处理未成年侵权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灵活确定被告的列明方式及责任承担主体。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