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难以确定侵权人时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潘菊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侵权纠纷

在高空抛物难以确定侵权人时,赔偿责任主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 责任性质:

    • 这种责任属于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补偿责任意味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基于过错而承担责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的理念,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3. 追偿权: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日后确定了实际侵权人,已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可以向其追偿,以恢复自己的利益。
  4.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律师会建议受害人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索赔要求。这些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抛掷可能性的较高楼层住户。同时,律师会协助受害人收集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以尽可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和责任方。

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危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 责任条件: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建筑物外立面等。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责任性质:

    • 这种责任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可能是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如果受害人仍有未获赔偿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需要在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推定

  1. “连坐”责任:

    • 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如整栋楼的居民)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公平的责任推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2. 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 如果查明抛物或坠落物是建筑物的固有设施造成的,如阳台栏杆脱落、外墙瓷砖剥落等,该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明确,无需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四、总结与建议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为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建议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让居民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高空抛物行为。
  2.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抛物。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建筑物外立面等。同时,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及时调查与索赔:

    • 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同时,受害人可以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潘菊律师,我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高空抛物或其他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