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但具体效力需结合合同条款、审计程序合法性及双方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条款的效力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范围的特殊规定),则该条款原则上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例外情形:
2. 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对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约定审计条款有效,若审计程序存在瑕疵,仍可能影响结算依据的效力:
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审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审计,且未向双方送达审计报告,故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 双方履行情况对效力的补充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条款,但双方实际履行中均认可以审计结果结算(如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确认),则可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审计结果仍可被采纳。
反之,若一方在履行中明确反对审计结果(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则需通过诉讼或仲裁重新确定结算金额。
4. 实务建议
总结:审计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合同约定、程序合法性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建议提供合同文本及审计材料,我可进一步分析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