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法律效力-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但具体效力需结合合同条款、审计程序合法性及双方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条款的效力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招标投标法》《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范围的特殊规定),则该条款原则上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例外情形:

  • 若合同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审计条款(如单方指定审计机构、审计周期过长等),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民法典》第151条);
  • 若审计条款涉及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未依法招标,则合同整体可能无效(《招标投标法》第4条)。

2. 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对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约定审计条款有效,若审计程序存在瑕疵,仍可能影响结算依据的效力:

  • 审计机构资质:若审计机构无相应资质或超越权限审计,其结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审计范围与合同约定不符:例如合同约定审计“工程总造价”,但审计机构仅审计部分项目,导致结果不完整;
  • 审计程序违法:如未通知被审计方参与、未提供完整审计资料等,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推翻。

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审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审计,且未向双方送达审计报告,故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 双方履行情况对效力的补充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审计条款,但双方实际履行中均认可以审计结果结算(如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确认),则可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审计结果仍可被采纳。
反之,若一方在履行中明确反对审计结果(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则需通过诉讼或仲裁重新确定结算金额。

4. 实务建议

  • 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审计机构的选择方式(如双方共同委托、抽签决定等);
    • 约定审计期限及逾期后果(如逾期视为认可对方报价);
    • 限定审计范围(如仅审计工程量,不涉及单价调整)。
  • 争议解决阶段:
    • 若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
    • 可申请司法鉴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审计,以推翻原审计结论。

总结:审计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合同约定、程序合法性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建议提供合同文本及审计材料,我可进一步分析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