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最新规定-武侠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提存公证规则的最新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存公证的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主体:

    • 债务人、担保人可为履行债之目的向公证处申请提存。
    • 在特定情形下,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也可决定提存。
  2. 申请材料:

    • 身份证明(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 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拟交付的提存标的物或其凭证。
    • 公证处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 存在提存的法定原因,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
    • 申请事项属于公证处管辖范围。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与目的

  1. 清偿目的: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一旦提存成立,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在提存范围内消灭。
  2. 担保目的:提存可保证债务履行,并替代其他担保形式,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三、提存标的物的审查与保管

  1. 标的物审查:公证处需核实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值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2. 保管方式:

    • 货币、有价证券等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 贵重物品、不动产等采取封存、委托保管等方式。
    • 公证处应记录保管情况,确保提存物的安全和完整。
  3. 孳息归属: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则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四、提存公证的程序

  1. 提交申请:载明提存原因、标的物详情及受领人信息等基本内容。
  2. 提交提存物: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后,债务人向公证处或指定保管人提交标的物。
  3. 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证明。
  4. 通知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时,60日内公告通知,确保债权人知晓提存事实。

五、提存物的领取与处理

  1. 领取主体:提存受领人有权领取提存物,但在未履行对提存人的到期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人可要求公证处拒绝其领取。
  2. 领取期限: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提存物归国家所有,这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提存物长期无人领取。
  3. 领取手续: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并按公证处要求办理手续,确保领取过程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4. 处理:对不宜保存或超期未领取的提存物,公证处可拍卖并保存价款,以维护经济流转秩序。

六、提存费用与管辖

  1. 费用承担:提存费用(包括公证费、保管费等)一般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未支付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以确保提存费用的支付。
  2. 管辖: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有困难时,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七、提存公证的终止

  1. 债权债务终止:依法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这是提存公证的基本法律效果。
  2. 权利消灭:债权人五年内未领取提存物,其权利消灭,这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资源浪费。
  3. 取回提存物:在特定条件下,如债权人未履行对提存人的到期债务或提供担保,债务人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后取回提存物,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公证提存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若在提存公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