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交付使用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业主一般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主张减免物业费或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物业费的缴纳义务通常始于房屋交付给业主之后。然而,房屋交付的条件若不符合约定,这主要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仅因房屋交付不符合约定条件就直接拒交物业费。
若房屋交付不符合约定条件,业主应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