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的法律规定-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

在执行过程中,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存在特定情形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以及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

详细解析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假设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丙公司股东丁转出已出资的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说明: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说明:壬公司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如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隐匿、转移等,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 实例说明:若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了公司的房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 操作流程: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举行听证会,最终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 注意事项:
    • 债权人应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以支持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 在申请过程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审查进度,及时配合法院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参加听证会。
    • 若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程序,需要债权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