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价格认定的法律属性。价格认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的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鉴定事项进行登记管理,而价格认定并未被纳入这些法定司法鉴定类别内。因此,价格认定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属性。
其次,关于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的相关通知,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其职能已由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也将价格鉴证师作为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这意味着,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不再实行资质管理,因此,在审核价格认定结论书时,无需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
再者,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求。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而签发属于价格认定机构的内部程序性事项。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需要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这也是与鉴定意见在形式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最后,关于提请价格认定的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时,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而不是委托鉴定书。这是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为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相关机关在提请价格认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