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确权登记 另一方当事人应如何应对-苏郑汝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侵权纠纷

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应对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确权登记的行为:

  1. 行政救济途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若发现对方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完成确权登记,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 更正登记:提供确凿证据(如原始权属证明、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明登记内容错误,要求登记机构直接更正;
    • 异议登记:若更正登记受阻或情况紧急,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同步提起民事诉讼,异议登记期间可阻断登记内容的公信力,防止对方进一步处分财产。
      注意:异议登记需在15日内起诉,否则失效。
  2. 民事诉讼途径:确认物权归属或主张侵权赔偿

    • 物权确认之诉:直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财产权属(如房屋、土地等),需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如合同、付款凭证、继承文件等)及对方虚假登记的证据(如伪造签名、虚假公证书等);
    •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若对方虚假登记导致己方经济损失(如无法使用、交易机会丧失等),可主张赔偿,需证明对方主观故意、侵权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3. 刑事控告途径: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若对方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完成虚假登记,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或第266条的诈骗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通过刑事追责迫使对方撤销登记或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诉讼途径:挑战登记机构行政行为
    若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如未核对原件、未询问利害关系人等),导致虚假登记完成,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登记机构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疏忽。

操作建议:

  • 证据固定:优先通过公证、鉴定、调取档案等方式固定对方虚假行为的证据;
  • 时效意识:异议登记需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尽快申请,民事诉讼需在3年诉讼时效内提起;
  • 综合策略:可同步启动行政异议登记与民事诉讼,形成“阻断处分+确认权属”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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