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常是在保存期限届满时进行。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七日就是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
在期限届满后,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一步的查封、扣押等需要,或者已经完成了对证据的审查和处理,那么就会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解除的决定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领取相关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例,芒市卫生健康局在2026年3月31日依法作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明确了保存期限。在保存期限届满后,即2026年4月10日起,该局决定解除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因此,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保存期限的届满时间。在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您对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时间或流程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