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可以理解为在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劳-晏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可以理解为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停工留薪期的法律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期间属于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期,旨在保障其治疗和基本生活需求。

  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 一般原则: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例外情形: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过错(如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3. 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
    若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或未恢复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伤残等级享受待遇(如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4. 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停工留薪期规定,避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配合治疗与康复。
    • 劳动者:若遭遇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同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用人单位违法性。

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但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体期限计算和待遇标准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