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工伤职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时,处理方式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劳动合同期限以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工伤职工未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较低,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若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较低(如十级),且不影响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则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注意: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
若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而应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工伤职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
若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其劳动关系保留,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影响这一安排,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义务。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但工伤职工仍在治疗或康复期
若工伤职工在合同到期时仍处于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需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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