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履约保函还需要提交质保金吗-胡云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合同纠纷

是否需要同时提交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结果,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二者同时存在。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需同时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则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此时,即使已提交履约保函,仍需按约定缴纳质保金,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合同未明确要求同时提交二者,或仅约定“提供履约担保”(未指定形式),则承包方可通过协商选择提供履约保函、质保金或其他担保方式(如银行保函、抵押等)。此时,发包方无权强制要求同时提交。
    实践建议:双方可协商补充协议,明确担保方式及金额,避免后续纠纷。

  3. 履约保函与质保金的功能差异

    • 履约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施工期、供货期)的履约能力,若违约,发包方可凭保函向银行索赔。
    • 质保金:用于担保合同履行完毕后(如缺陷责任期、质保期)的质量问题,若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可直接扣留质保金维修。
      结论:二者担保阶段不同,若合同需覆盖全流程风险,可能要求同时提供;若仅需覆盖某一阶段,则可能选择其一。
  4. 行业惯例与风险平衡
    在建设工程、采购等领域,部分发包方为降低风险,会同时要求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但承包方可主张:

    • 履约保函金额已覆盖合同主要风险(如合同价款的10%),再要求质保金可能加重负担;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保函金额已足够,可协商减少质保金。

总结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明确担保要求;
  • 若合同未强制要求同时提交,可与发包方协商选择更优担保方式;
  • 若需同时提供,注意履约保函金额与质保金比例的合理性,避免过度担保。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行业场景,可进一步分析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