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工伤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社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意见和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1. 工伤认定情形:

    • 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工伤。
    • 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情形视同工伤。
  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人社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意见和规定

  1. 居家办公受伤认定:

    • 根据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第九条,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但仅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沟通,不算“工作原因”,无法认定工伤。
  2. 上下班途中受伤认定:

    • 《意见(三)》也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认定标准,即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者缺一不可。同时,明确了包含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以及合理时间内的通勤路线等4类具体场景。
  3. “三工”要素细化:

    • 《意见(三)》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了具体明确。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等;因工作原因包括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1. 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

    •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2.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处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工伤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